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票專用章式樣有關問題的公告》(2011年第7號)明確了新式發票專用章的式樣和啟用時間,為方便納稅人及時更換發票專用章,避免因發票專用章更換不及時影響發票的使用,現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:
一、發票專用章更換范圍
在常州市國家稅務局、常州市地方稅務局設立稅務登記并且持有舊式發票專用章(或持有不符合規定的新式發票專用章)的納稅人。
二、新式發票專用章式樣
發票專用章的形狀為橢圓形,長軸為40mm、短軸為30mm、邊寬1mm,印色為紅色。發票專用章中央刊納稅人識別號;外刊納稅人名稱,自左而右環行,如名稱字數過多,可使用規范化簡稱;下刊“發票專用章”字樣。使用多枚發票專用章的納稅人,應在每枚發票專用章正下方刊順序編碼,如“(1)、(2)……”字樣。發票專用章所刊漢字,應當使用簡化字,字體為仿宋體;“發票專用章”字樣字高4.6mm、字寬3mm;納稅人名稱字高4.2mm、字寬根據名稱字數確定;納稅人識別號數字為Arial體,數字字高為3.7mm,字寬1.3mm。
《發票專用章》樣章如下:
(一)形狀為橢圓形,尺寸為40×30(mm);(二)邊寬1mm;
(三)中間為稅號,阿拉伯數字字高3.7mm,字寬1.3mm,阿拉伯數字總寬度26mm(字體為Arial);
(四)稅號上方環排中文文字高為4.2mm,環排角度(夾角)210-260度,字與邊線內側的距離0.5mm(字體為仿宋體);
(五)稅號下橫排“發票專用章”文字字高4.6mm,字寬3mm,延章中心線到下橫排字頂端距離4.2mm(字體為仿宋體);
(六)發票專用章下橫排號碼字高2.2mm,字寬1.7mm,延章中心線到下橫排號碼頂端距離10mm(字體為Arial),不需編號時可省去此橫排號碼。
三、新式發票專用章啟用時間
自2011年2月1日起,納稅人開具發票必須加蓋“發票專用章”,不得加蓋“財務專用章”。
新式發票專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啟用。舊式發票專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。自2012年1月1日起,納稅人開具發票必須加蓋新式“發票專用章”,加蓋舊式“發票專用章”的一律無效。
納稅人在刻制新式發票專用章后應及時在《發票領購簿》上加蓋印模,以備稅務機關查驗。自2012年1月1日起,納稅人未在《發票領購簿》上加蓋新式發票專用章印模的,將影響發票的領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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